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778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緯冠貿易有限公司、 陳志維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第一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
肆佰元、第二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
萬柒仟柒佰玖拾元,共計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壹佰玖拾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另本件原告金儀股份有限
公司第三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