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王采汝
陳宏駿
被 告 郭泓億 ( 郭先福 之繼承人)
郭信璋 (郭先福之繼承人)
郭澤頤 (郭先福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岡小字第5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7年4月11日上午9時3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5
日下午4時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先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柒佰玖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
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10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郭先福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瑩萍
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瑩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