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О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偵字第一六六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貨幣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之情形,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羈押期間期滿。嗣被告甲○○上開犯行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三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並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八月在案。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若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認被告甲○○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林婷立法官蘇昭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志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