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簡上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緝字第二號
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延長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肆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執行羈押。
二、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四月七日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劉伯駿法官林恒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