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四年度聲沒字第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參拾捌點肆參公克,實際淨重零點零參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壹公克)沒收並銷毀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二六號),被告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驗餘淨重○點○一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小包(毛重三八點四三公克,實際淨重○點○三公克,驗餘淨重○點○一公克),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事實,有該局九十四年一月十日刑鑑字第○九三○二二一六七○號鑑定書一紙附卷可稽,係屬前述之毒品、違禁物無訛,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珮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源坤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