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О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五三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王靜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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