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3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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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三六一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加重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乙○○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
二、茲以被告甲○○經本院合法傳喚、並命具保人乙○○協同被告到庭亦無結果(詳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訊問筆錄及卷附具保人乙○○之陳報狀),復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按址拘提(即臺中市○區○○路○○○巷○○弄○號、臺中市○區○○街○○○巷○弄○號四樓三室)均仍未到庭,顯已逃匿(被告甲○○現另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由本院以九十二中院嘉刑緝字第一七四號通緝中),自應將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旭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