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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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7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761號聲請人 許碧玲 (即 詹詠雪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11,000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11,000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11,0004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11,0005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294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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