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8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838號聲請人 魏文瑄 (即 魏蔡美蘭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02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003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324004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657005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453006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