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8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804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代理人 何彥勳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001尤勝忠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4年6月3日94年9月4日3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