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26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坤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執聲字第2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坤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坤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包含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聲請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附於105年執聲字第2854號卷可參,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原得易科罰金,惟因其與附表編號2、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依上所述,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玫燕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有期徒刑9月.│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4年06月01日│104年06月10日│104年06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859號│字第2859號│字第4098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306│104年度審訴字第1306│104年度審易字第2381││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4年09月16日│104年09月18日│104年12月17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306│104年度審訴字第1306│104年度審易字第2381││判決││號│號│號││├────┼──────────┼──────────┼──────────┤││判決│104年09月18日│104年09月18日│105年01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罪名│恐嚇取財得利││││││││├────────┼──────────┼──────────┼──────────┤││││││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4年06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4855號││││││││├───┬────┼──────────┼──────────┼──────────┤││││││││法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3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31日│││├───┼────┼──────────┼──────────┼──────────┤││││││││法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34號││││判決││││││├────┼──────────┼──────────┼──────────┤││判決│105年01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