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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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12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4月7日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3年度虎交簡字第81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87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