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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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6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96年度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於民國96年7月5日送達,而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一份、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一紙附卷為憑。故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序,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