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303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秀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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