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18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美華 等3人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45,6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