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小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小上字第二○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國家公園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張建訴訟代理人 謝成祺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本院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六五三號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伍拾捌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上訴不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參照)。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至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屆滿,而上訴人延至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王銘~B法官呂麗玉~B法官陳宗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