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二五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六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摻有海洛因香煙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許,在臺中市○○○街○○○號三樓十八室內,查獲被告甲○○持有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煙一支。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六七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移送扣案上開摻有海洛因之香煙一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第一項前段請求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六五五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六七七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被告於右述時地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摻有海洛因香煙一支,其上殘留之毒品海洛因已無法與該支香煙剝離,應全部視為被查獲之毒品,係違禁物,自應予沒收銷燬之。綜上所述,應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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