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聲再字第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影光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聲再字第52號抗告人 王千瑜 上列抗告人因交付法庭錄影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5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法令依據如附件)。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審判長法官林彥君
法官黃堯讚法官黃奕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李佳芮附件: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