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9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祥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祥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祥庭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5月9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3年5月14日以113年度聲保字第46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業經法務部於113年9月10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10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8025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10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802510號函、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鄭昱仁法官姜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