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84號聲請人 簡茂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仁宏 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邱琦
法官高明德法官張文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章大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