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七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八六九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胡芷瑜法官范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