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82號

原告 潘淑瑾

被告 簡秋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70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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