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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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13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明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2,9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
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