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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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1381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31387號101年度司促字第31393號101年度司促字第31405號101年度司促字第31411號101年度司促字第31538號101年度司促字第31544號101年度司促字第31550號101年度司促字第31556號101年度司促字第31562號101年度司促字第31568號101年度司促字第31574號101年度司促字第31580號101年度司促字第31586號101年度司促字第31592號101年度司促字第31872號101年度司促字第31878號101年度司促字第31884號101年度司促字第31890號101年度司促字第31950號101年度司促字第31956號101年度司促字第31962號101年度司促字第31968號101年度司促字第31980號101年度司促字第31986號101年度司促字第31992號101年度司促字第31998號101年度司促字第320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上列聲請人與 王慶德 (101年度司促字第31381號)、 林俊賢 (101年度司促字第31387號)、 鄭清隆 (101年度司促字第31393號)、 陳志鴻 (101年度司促字第31405號)、 陳春美 (101年度司促字第31411號)、 馮文建 (101年度司促字第31538號)、 吳素娥 (101年度司促字第31544號)、 黃鐘律 (101年度司促字第31550號)、 陳國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1556號)、 歐陽贛萍 (101年度司促字第31562號)、 陳音螢 (101年度司促字第31568號)、周英俊(101年度司促字第31574號)、 梁萬福 (101年度司促字第3158
0號)、 許素鑾 (101年度司促字第31586號)、 吳秀茹 (101年度司促字第31592號)、 倫國雄 (101年度司促字第31872號)、楊雅琴(101年度司促字第31878號)、 蘇義明 (101年度司促字第31
884號)、 王玫 (101年度司促字第31890號)、 劉子嘉 (101年度司促字第31950號)、 周譽騰 (101年度司促字第31956號)、陳秀娟(101年度司促字第31962號)、 楊雅菁 (101年度司促字第31
968號)、 林美玲 (101年度司促字第31980號)、 廖文山 (101年度司促字第31986號)、 王振耘 (101年度司促字第31992號)、 鄭金俊 (101年度司促字第31998號)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就請求總金額扣除本金後之差額,其中關於利息及其他費用部分:請分別敘明利息起迄日、利率、金額;其他費用之請求原因為何,亦請分別臚列其名稱、費用發生之時間及其金額。
二、請就各債務人之補正事項,分別提出補正狀繕本五件(可參考或依如附件格式陳報)。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