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0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05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057號聲請人 蔡文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宇人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