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2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幀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590元,應繳
   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1,5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被告甲○○、乙○○○最近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及原債務人 王青栩
   之繼承系統表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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