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2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幀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590元,應繳
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1,5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被告甲○○、乙○○○最近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及原債務人 王青栩
之繼承系統表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