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8年度花小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霖瑩瀝青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應為
之聲明或陳述,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原告之訴,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
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款
、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其起訴狀所載之訴之聲明不完全,是其書狀
不合法定程式,且亦未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以證
明被告公司具當事人能力及其法定代理人具法定代理權,業
經合法代理,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0日通知原告於5日內補
正,該通知業於98年1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首開規定,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法院書記官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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