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12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18,4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
不能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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