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2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呂明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鴻儒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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