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42號聲請人 劉炳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54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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