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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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58號聲請人 蕭秀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77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11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黃湘茹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081-FX-0000000-015002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082-MX-0000000-01753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084-EX-0000000-01464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085-FX-0000000-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