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03號聲請人 周滿淮 (即 周爵銘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82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顏莉妹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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