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7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75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00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5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方00犯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猥褻影音光碟拾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方00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按有關性之描述或出版品,屬於性言論或性資訊,如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謂之猥褻之言論或出版品。猥褻之言論或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之言論或出版品之區別,應就各該言論或出版品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定之,司法院釋字第407號解釋足資參照。又按基於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對性風化認知而形諸為性言論表現或性資訊流通者之保障,故以刑罰處罰之範圍,應以維護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所必要者為限。是刑法第235條第1項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例如附加封套、警告標示或限於依法令特定之場所等)而為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亦經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理由書闡釋明確。是依照上開解釋可知,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立法目的係在「維護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且該條項之處罰對象限於二類:一類係「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硬蕊(hardcore)猥褻資訊或物品」,另一類則係「未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之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非硬蕊之一般猥褻資訊或物品」。
三、觀諸本件扣案影音光碟片之翻拍照片(見警卷第15至29頁),均直接且鮮明地暴露男、女性器官及男女性交行為,在客觀上顯足以刺激一般人之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又上開影音光碟片之封面亦未見關於藝文、醫學或教育等價值觀念之描述、鋪陳、設置或編排,堪認被告販賣該等影音光碟片之目的僅在單純獲取利益及娛樂大眾,不具有任何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此外,上開光碟片亦未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內容之畫面,是扣案之影音光碟片應屬「非硬蕊之一般猥褻物品」,依上開說明,該等猥褻物品如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即應依刑法第235條第1項處罰。
四、查本件被告在屏東縣○○鄉○○村○○路與安樂路之菜市場內販賣猥褻影音光碟,並可供不特定人前往觀覽購買乙情,業據被告供陳在卷,並有現場照片在卷可佐(見警卷第13至14頁),尚難認被告有採取何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以保障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揆諸上開意旨,足認被告確有陳列及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片之情。
五、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罪。被告公然陳列猥褻影音光碟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猥褻影音光碟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為其散布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自100年1月3日或4日販入猥褻影音光碟翌日起至同年月29日11時51分許為警查獲止,在上址販賣猥褻影音光碟,係自始即基於反覆實施販售猥褻光碟之單一行為決意,在緊密之時間及空間內反覆、持續從事販賣行為,依社會通念,被告之行為應屬具有營業性之重複特質之「集合犯」,應以一罪論之。
六、爰審酌被告為貪圖不法利益,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片,扭曲社會大眾正確之性觀念並誤導人民對性行為之正確認知,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查獲之猥褻影音光碟數量非多,犯罪情節尚非重大,並兼衡被告之犯後態度、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前案記錄、業已賣出猥褻影音光碟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其資力、職業及社會地位等節,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猥褻影音光碟合計10片,均屬猥褻物品,爰依刑法第
235條第3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
0條第1項,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盧姝伶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猥褻影音光碟片名│數量│├──┼──────────┼───┤│1│肉奴隸極上女體│1片│├──┼──────────┼───┤│2│豔肉體DVD│1片│├──┼──────────┼───┤│3│巨乳美人DVD│1片│├──┼──────────┼───┤│4│美乳房搖DVD│1片│├──┼──────────┼───┤│5│KAMIKAZEGIRS│1片│├──┼──────────┼───┤│6│ROLEPLAY敏感娘│1片│├──┼──────────┼───┤│7│TOKYODEEP│1片│├──┼──────────┼───┤│8│EyeCandy│1片│├──┼──────────┼───┤│9│PlurnpRumps#4│1片│├──┼──────────┼───┤│10│VOW│1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