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簡字第6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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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簡字第6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苗簡字第676號原告 柳清日 訴訟代理人 柳榮松
柳聰棋 被告 何星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本院審理105年度苗簡字第644號既不傳證人欲以判決圖利被告 吳光陸 、 林宏信 法官,故追加何星磊為被告:
㈠主旨:從追證1-6高本院90上307認定不肖檢察官李慶義
確有濫權脅迫林胡坤博受派出所長不法,即成共犯而有共同侵權行為,惟,而據90抗2號依例變字第一號而有合一確定而准追加,故據追證3-4即應停訟簽報院長准迴避《而分另行分案》事由。〈因何法官勾結陳秋錦於109簡抗
6登載住所不明即觸法〉㈡說明一:從 何智輝 收買庭長及兩法官,大曝主任檢察官邱
茂榮當司法黃牛轉150萬賄款為罪犯脫罪,即證蔡總統四年前有錢判生說慘遭法官協會砲轟……,仍生林輝煌不准新科立委高嘉瑜再指官官相護見光後道歉,唯仍無解1%法官不收賄敢拒關說如高玉舜鳳毛麟角。
㈢說明二:綜上參高本院92重上更(三)95受台中地院89簡
14法官不收上億元可分配酬謝金,真正獨立審判出自污泥而不染之高風亮節,特於判決書指出生既判力及羈束力,法院不容再作相反認定不屈從將錯就錯之歪風,而指86台上1000所指唯法官收賄之亂判不受拘束,而有深論設答之鑑定改認有侵28502專利,因此81偵627檢察官中遭上上級法辦貪污,為此就追加何星磊法官有吳光陸及林宏信法官以判決圖利相同不法而為被告,因不獨立公正判之法官追加為被告情非得已。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故被告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2項定有明文。再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月、日。」
四、經查:原告以第一項理由追加本院法官為被告,參照上開規定,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