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569號債權人同新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錦治 代理人 王士銘 律師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馬鳳雀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服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