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564號債權人 張晴雯 債權人 張淳瑀 債權人 張秉睿 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倍賓 共同法定代理人 鄭茲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泰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鄭茲云之簽章。
㈡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㈢補正債權人張晴雯、張淳瑀、張秉睿之年籍釋明資料(諸如戶籍謄本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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