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2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豐佑選任辯護人陳鄭權律師
林育生律師 許哲嘉 律師被告 李盈盈 原名楊李淑.選任辯護人 詹德柱 律師被告 郭素惠 選任辯護人 連阿長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退併辦部分㈢原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3072號併辦意旨…」應更正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3073號併辦意旨…」。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退併辦部分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3072號併辦意旨…」部分,應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3073號併辦意旨…」之誤寫。原判決雖該部分文字有誤植,然未影響其本旨,揆諸上開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虔霖
法官葉韋廷法官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