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事聲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事聲字第164號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 尤淑盈 即欣祥建材行.上列抗告人與債權人 曾許阿雪 等、債務人 尤鴻錡 間,因本院101年度事聲字第164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7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補繳,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為據,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