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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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34號上訴人 陳盛坤 被上訴人 葉芯 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3項規定,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不因上訴人(被告)之應有部分之價額較低而異,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757號判例意旨亦可參照。從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盛坤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金額亦應按被上訴人即原告所提起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開法律規定之標準計算,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時,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51,230元(計算式如附表),則據此計算上訴人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即應為326,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郝玉蓮附表:
⒈桃園縣桃園市○○段第555地號土地,面積1,364.04㎡,公告
土地現值5,876元/㎡,被上訴人葉芯如所有權應有部份1/12。計算式:1,364.04㎡×5,876元/㎡×1/12=667,92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⒉桃園縣桃園市○○段第557地號土地,面積2,691.10㎡,公告
土地現值7,178元/㎡,被上訴人葉芯如所有權應有部份1/12。計算式:2,691.10㎡×7,178元/㎡×1/12=1,609,72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⒊桃園縣桃園市○○段第566地號土地,面積2,260.07㎡,公告
土地現值7,200元/㎡,被上訴人葉芯如所有權應有部份1/12。計算式:2,260.07㎡×7,200元/㎡×1/12=1,356,042元。
⒋桃園縣桃園市○○段第568地號土地,面積64.01㎡,公告土地現值7,200元/㎡,被上訴人葉芯如所有權應有部份1/12。
計算式:64.01㎡×7,200元/㎡×1/12=38,406元。
⒌桃園縣桃園市○○段第702地號土地,面積1,189.53㎡,公告
土地現值27,125元/㎡,被上訴人葉芯如所有權應有部份1/12。計算式:1,189.53㎡×27,125元/㎡×1/12=2,688,83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⒍桃園縣桃園市○○段第704地號土地,面積1,128.56㎡,公告
土地現值11,682元/㎡,被上訴人葉芯如所有權應有部份1/12。計算式:1,128.56㎡×11,682元/㎡×1/12=1,098,65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⒎桃園縣桃園市○○段第708地號土地,面積660,03㎡,公告土地現值7,200元/㎡,被上訴人葉芯如所有權應有部份1/12。
計算式:660.03㎡×7,200元/㎡×1/12=396,018元。
⒏桃園縣桃園市○○段第710地號土地,面積12.05㎡,公告土地現值7,200元/㎡,被上訴人葉芯如所有權應有部份1/12。
計算式:12.05㎡×7,200元/㎡×1/12=7,230元。
⒐桃園縣桃園市○○段第712地號土地,面積7,752.85㎡,公告
土地現值11,382元/㎡,被上訴人葉芯如所有權應有部份1/12。計算式:7,752.85㎡×11,382元/㎡×1/12=7,353,57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⒑桃園縣桃園市○○段第735地號土地,面積1,067.22㎡,公告
土地現值25,238元/㎡,被上訴人葉芯如所有權應有部份1/12。計算式:1,067.22㎡×25,238元/㎡×1/12=2,244,54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⒒桃園縣桃園市○○段第737地號土地,面積4,447.67㎡,公告
土地現值11,415元/㎡,被上訴人葉芯如所有權應有部份1/12。計算式:4,447.67㎡×11,415元/㎡×1/12=4,230,84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⒓桃園縣桃園市○○段第744地號土地,面積907.10㎡,公告土
地現值9,533元/㎡,被上訴人葉芯如所有權應有部份1/12。計算式:907.10㎡×9,533元/㎡×1/12=720,61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⒔桃園縣桃園市○○段第747地號土地,面積440.07㎡,公告土地現值25,600元/㎡,被上訴人葉芯如所有權應有部份1/12。
計算式:440.07㎡×25,600元/㎡×1/12=938,816元。
⒕綜上,合計:23,351,230元(667,925+1,609,726+1,356,
042+38,406+2,688,833+1,098,653+396,018+7,230+7,353,578+2,244,542+4,230,846+720,615+938,816=23,351,2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