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2號抗告人 蔡智雄
林幸蓉 陳俍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吳榮鏜楊淵雄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00年度上字第814號),聲請法官迴避,不服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本院101年度聲字第212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曾部倫法官朱耀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鎖瑞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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