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2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政勳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政勳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詐欺、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6月23日起執行羈押,又於同年9月23日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11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張明儀
法官張瓊華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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