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81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何寶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琪容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既稱違約金最高以3期為限,何以請求新臺幣23,400元之違約金,並再表明請求標的。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