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2099號
上 訴 人 鍾彥彰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久滿 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伍佰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