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75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謝子晴
       魏嘉慶
被   告  王力平
       王英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麗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
十時三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
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吳軍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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