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一О號
公訴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一О號
公訴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