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六О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捌公克),應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苗栗警察局所移送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0‧一八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持有人甲○○已經不起訴處分(九十一年度毒偵緝字第七二號),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毒品,依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經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上開如主文所示之物,係經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九九0000四三八號鑑定通知書一份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