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竹簡字第4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簡字第4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四二0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0九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裁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為之禁止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之裁定,應依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論處。爰審酌被告漠視法院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裁定,其犯罪手段、情節及對被害人所生之危害尚非重大,以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酌予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鄒茂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
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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