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九О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 律師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交自字第五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黃美盈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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