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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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6號
原   告  李佩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德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5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
  關係、條文等),併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受損車
  輛修復之零件與工資分別列計之收據、營業損失證明等,上
  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錢 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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