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44號
原   告 許高維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異想風影音文化股份有
  限公司、 翁文信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零柒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伍萬壹仟壹佰玖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零陸佰玖拾參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更多裁判書